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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迪福斯公司遭公平委員會判罰 500 萬元  

以下全文轉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網址: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4642

奧迪福斯汽車公司於廣告型錄分別宣稱「符合EU6廢氣排放標準」及「排放標準從歐洲 4 期變成符合歐洲 5 期」廣告不實罰5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5)日第128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迪福斯公司)銷售Audi A6及Volkswagen CV之The Caddy Maxi汽車,於廣告型錄分別宣稱「符合EU6廢氣排放標準」及「排放標準從歐洲 4 期變成符合歐洲 5 期」,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奧迪福斯公司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104年9月22日媒體報導美國環境保護署指控美國福斯汽車公司違反清新空氣法,該公司銷售數款柴油版之奧迪、福斯汽車,以軟體程式(下稱系爭軟體)進行技術性作弊,於汽車檢測時大幅降低氮氧化物(NOx)排放,但實際上路時,汽車排放污染物最高可達法定上限40倍。為瞭解上開事件是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該會亦主動立案調查。

據公平會調查,奧迪福斯公司於Audi A6 Sedan/A6 Avant汽車型錄廣告,宣稱以潔淨柴油科技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符合EU6廢氣排放標準;於The Caddy Maxi汽車型錄廣告,則宣稱排放標準從歐洲4 期變成符合歐洲 5 期,前開廣告予消費者之印象,乃前述汽車之各項廢氣排放數據,係經由正常方式進行測試,其數據符合歐盟第5期及第6期之排放標準。然查,其通過實驗室之檢測,係利用系爭軟體之作用,例如當軟體偵測到車輛處於測試模式時如方向盤未轉動,則啟動廢氣再循環之控制元件,降低NOx之排放,以符合檢測標準,又據奧迪福斯公司向環境保護署提出之召回改正計畫,係就系爭軟體導致實驗室及道路之NOx排放數據有所差異,產生不正確情形,進行汽車軟體更新,顯見系爭軟體之作用方式已扭曲NOx之檢測結果。

公平會強調,案關廣告之宣稱,其整體印象及效果,使人認為系爭汽車係依照正常方式進行測試,其數據符合歐盟標準,然事實上卻是利用系爭軟體於實驗室操控降低NOx之排放,扭曲實驗室之檢測結果,已陷消費者於錯誤之認知;此外,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8條規定,汽車應取得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領牌照,進而於市場上銷售,該廣告宣稱對於其他遵循正常測試方式,未利用軟體於實驗室操控廢氣排放數據,以取得合格證明之同業競爭者而言,亦形成不公平之競爭。公平會最後表示,系爭廣告宣稱廢氣排放符合歐盟標準,已造成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對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規定,併處奧迪福斯公司新臺幣5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