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交通部預告修正多條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部分民眾大嘆政府又要來搶錢,但其實許多修正後的規定不僅保證行人,更多了一份保障給用路人,大家還是要熟悉這些新規定。首先是最讓人討厭的三寶轉彎不打方向燈一事,修正後的法規規定1.起駛前要打方向燈。2.轉彎與變換車道都要打方向燈,直到轉彎與變換車道完成。3.同車道超車時也要打方燈,同時得保留半公尺安全距離,匯出匯入都要打。當然規定是一回事,大家怕的是被罰錢。以前不打方向燈根據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的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現在不照規定打方向燈改第42條規定開罰,直接從1200元起跳,最高可罰到3600元,不可不慎。第二個新制是俗稱的大樓保全條款,過去許多大樓上下班時會有保全在車庫門口指揮交通,現在法條規定這是不合法的。有權利阻擋車輛通行的只有交通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義交)、交通稽查(監理所環保局之類的)、以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在電動自行車部分,不管是純電的還是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的,現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此外、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騎電動自行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也可罰300元。還有一項是備受爭議的巷弄速限降為30公里。原本未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的路路段速限是50公里,現在多增一項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若是什麼線都沒有的巷弄就不得超過30公里。如果違規就跟超速一樣,罰1200~2400元。通常這種沒有標線的巷弄多半在住宅區,而實務上交通單位也不會在小巷弄設置測速照相。因此這項法規實際製單的機率不高。不過這些巷弄常有老人與幼童,因此不是為了躲罰款,實際開在這些路段減速慢行才是上策。其他的法規還有將過去條文內的盲人正名為視覺障礙者,同對於不禮讓者有罰則。但其實不管是否為視覺障礙者,行經路口都應禮讓行人。另外因應陸客限縮衝擊,遊覽車減徵燃料稅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