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蔡至兼 Chien
酒,是神賜給人類最美的飲品,適度飲用有助放鬆心情,但重者則誤了大事甚至出人命,尤其汽車問世後酒駕幾乎成為「日常生活」的一環,各國民代、警察、政府官員也常傳酒駕甚至致人於死,如果自撞那是活該不足為惜,但酒駕肇事傷及無辜甚至致死可就罪不可赦,然而台灣雖標準很嚴但罰則卻完全沒有嚇阻作用,看看別的國家最重可是能二話不說直接槍斃,看你還敢不敢酒駕!
馬路三寶應該是所有用路人最不喜歡的族群,但說起酒駕肯定位居「厭惡至極」排行榜第一名,然而這幾年台灣政府雖然三令五聲進行宣導,卻三不五時傳出酒駕肇事的社會案件,不少貪杯又仗著自己開車騎車技術好的人,自己想不開了結生命就算,還拖累到其他無辜的用路人,害其他人喪生寶貴生命,造成無數家庭破碎,這樣的罪大惡極比起其他奸犯科還可惡,但看看台灣的罰則根本比不上其他國家,號稱最嚴卻依然無法有效遏止酒駕,到頭來只是增加員警的工作負擔與社會成本罷了。
通常酒駕者多心存僥倖,認為我不是「地獄倒楣鬼」,幸運之神占我這邊絕對可以躲過,就因為有這樣的心態,使得各國祭出重罰來遏止酒駕行為,老子有錢罰錢不怕,吊扣駕照就以後再考或者無照駕駛就好,關他個一段時間又是一條英雄好漢,但直接一槍斃命那就是「終極大絕招」,應該沒有酒駕者膽敢拿自己生命開玩笑(當然也不乏一些有權勢者的關說),從這麼多國家的特殊罰則中,我個人最欣賞的除了保加利亞就是非薩爾瓦多莫屬,一但酒駕就是直接槍斃,很直接也不會因此傷及無辜,且具有絕對的嚇阻作用,當然政府也必須賦予警察很大的公權力,其實我對於直接槍斃是最為贊同。
然而這現象若發生在台灣,所謂人權團體肯定會不同意還會抗議,但請捫心自問,酒駕者明知不可為還為之,並讓代步工具淪為殺人工具,無辜受害者的人權在哪裡?法官也別再拿可教化說嘴(有多少可教化者日後故步重施),因此要杜絕酒駕,真的是要嚴刑重罰,開著超跑噴來噴去的富二代根本不在乎罰鍰,唯有採取不得上訴的極刑才能遏止酒駕行為,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