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劉家岳 Jason其實一直以來關於車輛瑕疵造成的買賣糾紛都沒有停過,但雙方各執一詞、無法解決的結果就是造成消費者權益跟車廠商譽雙雙受損的雙輸局面,關鍵因素之一就是台灣其實並沒有俗稱「檸檬車法」的汽車瑕疵買賣規範。幸好經濟部正式拍板了台版檸檬車法並預告在7月1日正式生效,雖然內容跟範圍還有不少改進空間,但至少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是更進一步!
圖中車款跟本文無關至於為什麼瑕疵新車會被叫做檸檬車呢?維基百科是這麼說的:
檸檬法的名稱由來,起源於美國經濟學家喬治·阿克羅夫教授在1970年時發表的論文《檸檬市場:質化的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在文中阿克羅夫用不同的水果代替不同特性的二手車,以香甜的櫻桃與水蜜桃來譬喻車況優良的二手車,而用酸澀的檸檬來譬喻狀況不佳的二手車商品.......後來卻被引伸,用來意指出廠後問題百出的瑕疵車,並且以這稱呼延伸,替新車瑕疵方面相關的消費者保護法命名,稱為「檸檬法」。不過不像歐美等國家是為了檸檬車而訂定專屬法案,這次經濟部拍板通過、俗稱台版檸檬車法案的其實本體是「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修法,順帶一提在這次修法之前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已經23年沒有更動過了,顯然已經無法應對變化迅速的汽車買賣市場了。所謂的台版檸檬車法目前總共有四大重點項目,分別整理如下:適用資格:新車交付180日或是1.2萬公里內適用(先到為準)屢修不復條款:1.相同瑕疵維修四次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2.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累積無法使用天數達30天者(但消費者未依通知 取車,有代步車或補貼者例外)重大瑕疵條款:1.發生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狀況2.排檔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突然熄火、引擎溫度升高到極限、其他有危害生命或是身體健康安全之虞重大瑕疵,維修不得超過兩次權益保障:符合條件的消費者可要求換車或是解除契約
看起來除了新車適用資格太短已經引起爭議之外,其實魔鬼還藏在細節之中,那就是到底瑕疵修復至正常機能這件事是由誰認定?由消費者或車廠雙方之一認定肯定會引起爭議,目前規範中有爭議需交由第三方單位認證是較為合理的做法,不過要交由哪個第三方單位並明確規範,如果是由國家出面指定或是由轄下機關擔任,或許是比較積極的作法。另一點較為可惜的是,由於台版檸檬車是存在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中,所以效力就僅限於新車買賣上而已,常見的二手車、租賃車甚至是最大宗的機車都不在這次檸檬車法的保護範圍內,究竟是實務上實行困難,抑或是有不同單位角力就不得而知了。台灣消費者這幾年來期盼的檸檬車法案終即將實行真的是可喜可賀的一件事,不過從適用年限、實務細節到保護範圍都有不小的進步空間,且細節裡也沒有針對佔比越來越大的電動車量身打造,但總算是踏出了第一步,未來也期待政府能有更積極的保護市場作為。